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学校领导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四)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五)学生已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事项。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多人因同一事由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包括三人)作为代表人,并附有全部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审查后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书对学生申诉作出以下说明: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书;
(二)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拟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须由委员会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在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所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诉人有权要求该成员回避。申诉人要求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诉申请书
2.复查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