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请假应事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除急病、紧急事项外,不得事后补假。如确需续假,可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销假。
二、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及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系应在每学期正式开课当天将学生到校情况报学生工作处。
三、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离校,学生应向班级负责人和辅导员如实报告去向,并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先办理请假手续。
四、学生因病请假应凭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病假2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批准,报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备案。
(二)病假3-7天,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报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备案,并由辅导员告知家长。
(三)病假8-15天的,由本人和家长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四)病假15天以上的,由本人和家长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和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生处负责人审批,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且请假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一)事假1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批准,报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备案。
(二)事假2-7天的,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报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由辅导员告知家长。
(三)事假8-15天的,由本人和家长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和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超过7天者均须有家长意见(信函、网络备案或到校面谈)。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或旅游。
七、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因理由不实引发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请假最后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假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病、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沈建城学〔2007〕74号)同时废止。